技術咨詢費如何代扣稅款
問:我們委托德國公司對我公司生產的產品進行檢測、檢驗及咨詢,請問我們在付款時需要代扣增值稅、所得稅?我公司現上一套系統,需要德國專家對其系統運行進行維護、測試進行支持服務,請問我們在付款需要代扣增值稅、所得稅? 我們代扣代繳時取得解繳稅款的稅收繳款憑證上,可否抵扣進項稅?如何計算代扣的所得稅、增值稅?
答:1、對產品提供檢測、檢驗、咨詢等屬于技術咨詢費,屬于營改增范圍,因付款方在境內應代扣代繳增值稅。財稅「2013」106號文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條 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是指應稅服務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內。下列情形不屬于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一)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費的應稅服務。(二)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財稅「2013」106號文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七條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扣繳義務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應扣繳稅額:應扣繳稅額=接受方支付的價款÷(1+稅率)×稅率
2、如果勞務完全發生在境外,所得稅不屬于代扣代繳范圍。《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一)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三)轉讓財產所得,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
3、德國專家對你系統的維護、運行提供的支持服務屬信息技術報務,應代扣代繳增值稅。《應稅服務范圍注釋》財稅2013」106號:(二)信息技術服務。
信息技術服務,是指利用計算機、通信網絡等技術對信息進行生產、收集、處理、加工、存儲、運輸、檢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軟件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信息系統服務和業務流程管理服務。財稅「2013」106號文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條 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是指應稅服務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內。下列情形不屬于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一)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費的應稅服務。(二)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財稅「2013」106號文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七條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扣繳義務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應扣繳稅額:應扣繳稅額=接受方支付的價款÷(1+稅率)×稅率
4、德國專家對貴公司系統維護與支持,此項勞務完全發全在境內,因此應代扣代繳所得稅?!镀髽I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一)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三)轉讓財產所得,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
5、《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3」106號:二、原增值稅納稅人[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稱《增值稅暫行條例》)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有關政策:3.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接受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按照規定應當扣繳增值稅的,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為從稅務機關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稅收繳款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納稅人憑稅收繳款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6、所得稅的計算:《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一)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二)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三)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因此貴企業在付費時,按全額(1+6%)*10%來計算。
7、財稅「2013」106號文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七條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扣繳義務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應扣繳稅額:應扣繳稅額=接受方支付的價款÷(1+稅率)×稅率 (1+6%)*6%來計算。計算出增值稅后再*10% 就是城建及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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