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查查補的稅金可否在當年的所得稅前扣除
問:我企業現在在進行自查,請問我自查查補的稅金,可否在今年的所得稅前扣除? 不能在所得稅前列支,我們如何會計處理? 我們以前年度均未上交工會經費,現營業稅改增值稅后,工會經費由當地稅務局代收,現稅務要我們補繳以前年度的工會經費,請問我們補交以 前年度的工會經費可以稅前扣除嗎?
答: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當年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不屬于當期的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支付,均不作為當期的費用在稅前扣除。因此,補交以前年度的房產稅,不能在補交當年的所得稅前列支。
2、會計處理:自查以前年度的房產稅: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金——房產稅 借:未分配利潤-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當年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不屬于當期的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支付,均不作為當期的費用在稅前扣除。因此,補交以前年度的工會經費,不能在補交當年的所得稅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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