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補償金超過上年工資3倍的部分,可否減除費用6萬元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支付員工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超過上年工資3倍的部分,計算個稅時不可以減除費用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