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合伙企業份額是否繳納增值稅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
財稅〔2016〕36號 附件1后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第一條第(五)項規定,金融服務,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活動。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其中第4目規定,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
根據上述規定,轉讓合伙企業份額不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不需要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