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企業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是否包含母子公司合并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六條、企業重組符合本通知第五條規定條件的,交易各方對其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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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業合并,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合并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并,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合并企業接受被合并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合并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被合并企業合并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并企業承繼。
3.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并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
4.被合并企業股東取得合并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確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第二十一條規定,《通知》第六條第(四)項規定的同一控制,是指參與合并的企業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且該控制并非暫時性的。能夠對參與合并的企業在合并前后均實施最終控制權的相同多方,是指根據合同或協議的約定,對參與合并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擁有決定控制權的投資者群體。在企業合并前,參與合并各方受最終控制方的控制在12個月以上,企業合并后所形成的主體在最終控制方的控制時間也應達到連續12個月。
根據上述規定,適用企業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同一控制且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并包含母子公司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