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用2011年11月1日前退役的士兵,可否享受抵減稅款的優惠
答:參考《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事務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事務部公告2023年第14號)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
這個公告所稱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8號)的規定退出現役并按自主就業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稅收優惠政策適用人員范圍應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確定的人員范圍執行。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前退役的士兵(城鎮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其安置方式、待遇保障等與《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規定存在區別,不適用于14號公告。
因此,公司招用2011年11月1日前退出現役的士兵,不可以適用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事務部公告2023年第14號規定的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