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離職人員補發以前年度項目支持的工資,如何代扣個稅
答: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個人所得稅申報時所涉及到的是工資發放期、稅款所屬期和稅款申報期,與工資所屬期無關。 工資發放期是指工資實際發放的日期,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工資實際發放的日期所屬的月份即為稅款所屬期,稅款所屬期下月的征期為該所屬期稅款對應的申報期。
因此,貴司給離職人員補發以前年度項目支持的工資,應當按照工資發放期進行稅款的計算,在稅法規定的稅款申報期內進行稅款的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