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向開票”的資源回收企業收購報廢產品必須建立收購臺賬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回收企業向自然人報廢產品出售者“反向開票”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5號)?第十七條規定,實行“反向開票”的資源回收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保存能證明業務真實性的材料,包括收購報廢產品的收購合同或協議、運輸發票或憑證、貨物過磅單、轉賬支付記錄等,并建立收購臺賬,詳細記錄每筆收購業務的時間、地點、出售者及聯系方式、報廢產品名稱、數量、價格等,以備查驗。納稅人現有賬冊、系統能夠包括上述內容的,無需單獨建立臺賬。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企業現有賬冊、系統能夠包括每筆收購業務的時間、地點、出售者及聯系方式、報廢產品名稱、數量、價格等內容的,無需單獨建立臺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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