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提供農產品初加工服務并收取加工費,可否享受所得稅優惠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農 林 牧 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8號)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企業根據委托合同,受托對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試行)的通知》(財稅[2008]149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農產品初加工有關范圍的補充通知》(財稅[2011]26號)規定的農產品進行初加工服務,其所收取的加工費,可以按照農產品初加工的免稅項目處理。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受托提供農產品初加工服務并收取加工費,收取加工費可以按照農產品初加工項目享受企業所得稅免稅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