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合并企業結余的加計抵減額能不能結轉至合并企業繼續抵減
答: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集成電路、工業母機、先進制造業企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即問即答之一》:“【問題4】企業A屬于三項加計抵減政策納稅人,被合并至企業B,企業A辦理了注銷手續,其結余的加計抵減額能否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增值稅留抵稅額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2012年第55號)的有關規定,結轉至企業B繼續抵減?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增值稅留抵稅額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2012年第55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將全部資產、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按程序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可結轉至新納稅人處繼續抵扣?!鄙鲜鲆幎ㄊ强紤]到留抵稅額是納稅人負擔的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抵扣是納稅人應有的權利,但加計抵減額是根據可抵扣進項稅額的一定比例計算的,用于抵減應納稅額的額度,不屬于進項稅額,而是符合條件的納稅人才能享受的優惠,不能參照上述規定執行。因此,企業A結余的加計抵減額不能結轉至企業B繼續抵減?!?/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