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企業銷售貨物給境外單位,誰來申報免抵退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七條第二項規定:“運入保稅區的貨物,如果屬于出口企業銷售給境外單位、個人,境外單位、個人將其存放在保稅區內的倉儲企業,離境時由倉儲企業辦理報關手續,海關在其全部離境后,簽發進入保稅區的出口貨物報關單的,保稅區外的生產企業和外貿企業申報退(免)稅時,除分別提供本辦法第四、五條規定的資料外,還須提供倉儲企業的出境貨物備案清單。確定申報退(免)稅期限的出口日期以最后一批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上的出口日期為準。”
依據上述政策,應由保稅區外的生產企業申報退(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