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制創投企業轉讓對外投資股權所得,個人合伙人如何繳納個稅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中國證監會關于延續實施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中國證監會公告2023年第24號)相關規定,應區分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
個人合伙人從該基金應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按股權轉讓所得項目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1)單個投資項目的股權轉讓所得按年度股權轉讓收入扣除對應股權原值和轉讓環節合理費用后的余額計算股權原值和轉讓環節合理費用的確定方法,參照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2)單一投資基金的股權轉讓所得按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同投資項目的所得和損失相互抵減后的余額計算,余額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確認為該基金的年度股權轉讓所得;余額小于零的,該基金年度股權轉讓所得按零計算且不能跨年結轉。
(3)個人合伙人稅額計算按照其應從基金年度股權轉讓所得中分得的份額計算其應納稅額,并由創投企業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如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規定條件的,創投企業個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轉讓項目對應投資額的70%抵扣其應從基金年度股權轉讓所得中分得的份額后再計算其應納稅額,當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結轉。
2、創投企業選擇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的
個人合伙人應從創投企業取得的所得按照“經營所得”項目5%~35%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1)取得的所得是指創投企業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計算應分配給個人合伙人的所得。
(2)如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規定條件的,創投企業個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轉讓項目對應投資額的70%抵扣其可以從創投企業應分得的經營所得后再計算其應納稅額。年度核算虧損的,準予按有關規定向以后年度結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