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停創投稅收優惠影響幾何
近日深圳地稅局以“溫馨提醒”的形式低調叫停合伙制股權投資基金(下稱合伙制PE)稅收優惠政策。作為創新之城,深圳創投的機構數量和管理資本額均居全國第一,是名副其實的PE重鎮。目前,深圳是第一個取消合伙制PE區域優惠政策的城市,此舉一出,深圳的創投行業反響強烈。
稅收專家分析認為,短期來看,取消稅收優惠政策將令深圳合伙制PE整體稅負增加;長遠來看,按稅收法定后,各地的政策洼地將逐步取消。在未來全國稅率統一的情況下,各地對創投行業的吸引力將從原來的稅收、財政優惠轉變為政府體制的改革、營商環境的優化、法治水平的提升、創新環境的營造等軟實力上,深圳在這些方面依然有明顯的競爭優勢。
事件
地稅局暫停合伙制PE稅收優惠政策
近日,網上流傳一則《關于合伙制股權投資基金企業停止執行地方性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溫馨提示》,落款單位為深圳市地稅局。但深圳地稅局官方網站并未掛出相關內容。
記者從深圳地稅局證實,該局確實以“溫馨提示”的形式告知相關方,地稅局將按照國務院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的要求,于2014年12月1日起停止實施合伙制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的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措施。至此,深圳實施不到5年的合伙制PE個人所得稅稅率將由20%調整為嚴格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征稅,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在2010年7月9日深圳市下發的《印發關于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的若干規定的通知》(下稱舊規)中,對于有限合伙制PE、個人LP征收的個人所得稅為20%。
依據舊規,深圳市政府從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兩方面,給予合伙制PE優惠政策。當時此舉意在吸引投資,加快深圳PE行業發展。
個稅方面,按照舊規,合伙制PE的自然人合伙人納稅可分兩種:第一種是執行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事務的普通合伙人(GP),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征個稅;第二種是不執行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事務的有限合伙人(LP),其從有限合伙企業取得的股權投資收益,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按20%的比例稅率計征個稅。
深圳地稅局相關負責人稱,第二種做法屬于深圳市明確的優惠措施。但這其實并不符合財政部與國稅總局2000年出臺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下稱“91號文”)。按“91號文”規定,對自然人合伙人征稅,無論是GP還是LP,都應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征個稅。
在企業所得稅方面,舊規規定:合伙制PE從被投資企業獲得的股息、紅利等投資性收益,屬于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稅后收益,可按合伙協議約定直接分配給法人合伙人,其企業所得稅按有關政策執行。
從2014年12月1號開始,合伙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分配給法人合伙人,法人合伙人取得此項“不屬于直接投資”的投資收益時,應按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確定為應稅收入;“屬于直接投資”的投資收益,才可以在滿足條件的情況下申請免稅。
值得注意的是,此番深圳地稅局不是正式發文來明令取消相關稅收優惠政策,而是通過在網上發布一則“溫馨提示”的形式出現,而且深圳地稅局的用詞很謹慎,并沒有明確提到“正式取消”優惠政策,而是說“暫停執行”優惠政策。按照專業人士的分析,深圳地稅局似乎又“留有余地”。
目前,深圳是第一個取消合伙制PE區域優惠政策的地區。據了解,北京、天津、上海、重慶、蕪湖、新疆、西藏等地均有PE稅收優惠及扶持政策。
反響
取消優惠或會拒絕一批風險投資人
深圳合伙制PE個人所得稅稅率優惠政策實施不到五年。對優惠政策的取消,引來創投行業集體強烈反彈。針對深圳突然取消合伙制PE稅收優惠政策,多名創投業內人士向記者表示,取消PE稅收優惠將對深圳的有限合伙制PE帶來巨大打擊。
業內人士表示,取消優惠政策主要影響的是有限合伙制PE,公司制PE則不在影響范圍內。其中,個人LP和基金產品是受影響最大的兩類主體。
深圳市同創偉業投資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丁寶玉表示,PE機構在選擇注冊地時,稅收優惠是重點考慮的因素,此次深圳取消稅收優惠,他表示不能理解。“深圳是全國首個創新型城市,一直都在鼓勵創業創新,這次卻首個取消支持創業的創投機構的稅收優惠,難以理解。”
“現在恰逢中央鼓勵投資創新創業,這項政策與國家經濟結構轉型、鼓勵創業創新的大宗旨是相悖的,將對深圳的創業創新激情帶來極大的打擊。”丁寶玉認為,“過去正是因為稅收優惠政策的適時推出,才把深圳的創投業推向了高潮,如今稅收優惠取消將會拒絕一大批風險投資人。”
有業內人士提出,把自然人LP(有限合伙人)視為個體工商戶進行納稅是不合理的。深圳市創業投資同業公會常務副會長王守仁告訴記者,“個體工商戶是投資經營行為,而自然人LP是金融投資行為,不應混淆這兩個概念。新的稅收政策就是把自然人LP視為個體工商戶,這將嚴重影響個人投資和具有投資能力的自然人參與創業投資行業的積極性。”
上述創投業內人士認為,大量出現個人投資者是未來的發展趨勢,為了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應把他們投資后的個人所得視為股息紅利,按照股息紅利標準進行征稅,才有利于調動更多的自然人投資。
分析人士指出,受影響的除了創投機構,還有所有股權眾籌中的天使投資人。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發展眾創空間推動大眾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指出“要加強財政資金引導,發揮財稅政策作用支持創業投資發展,發展天使投資主體,推動大眾創新創業。”
“如果取消優惠政策,這些天使投資人都不愿出資了。此外,大專院校和科研機構的發明收入和專利轉讓收益都會分到個人頭上,如果這些都需要按個體工商戶進行納稅,將極大地打擊創新。”王守仁表示,“要真正支持大眾創新創業,政府在稅收優惠方面必須繼續開‘綠燈’。”
業內分析人士指出,取消稅收優惠帶來的第二個副作用將發生在基金產品上。相較于一般的銀行理財產品,創投機構的基金產品和項目投資認購門檻高、投資周期長,短的投資至少要3年,而長的投資卻在5年或以上。據一位深圳的創投人士稱,前幾年很可能處在虧損狀態,投資回報卻要在到期才能獲取。如果投資周期為5年,按照新的征稅方式,即5%—35%的超額累進稅率,5年后的獲益將一次性上繳35%的收入,這樣將盈利部分分攤到每一年上,投資回報率也不高。
“取消稅收優惠,我認為是一個不好的導向,一部分資金很有可能會放棄創投行業,轉而進入其它投資領域。”丁寶玉認為,創投基金產品的投資人普遍偏好低風險,如果創投被打擊,這些人就會投資相對低風險的信托、理財產品,對科技創新、產業創新所需要的資金非常不利。
“而更消極的影響是,不排除一些創投機構會選擇遷址到有稅收優惠的地區。”丁寶玉表示。
官方回應
“打破不平等,營造公平競爭的氛圍”
記者隨后采訪了深圳地稅局相關負責人。該負責人表示,近期稅局也留意到不少創投人士的“強烈呼聲”,對創投行業的激烈情緒也表示“可以理解”。
但是,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負責人一再強調,深圳地稅局取消相關優惠政策,并非深圳自作主張,而是根據中央的“91號文”精神在開展工作。該負責人說,“稅收政策從來都是地方按照中央財政部和國稅總局的部署在執行義務,地方并沒有自己決定取消相關優惠政策的權力。”
據其介紹,2014年12月,國務院發布《關于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簡稱“62號文”),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對已有的各類稅收等優惠政策開展專項清理,并于2015年3月底前向財政部報送專項清理情況,再由財政部匯總報國務院。
“國務院的的意圖很明顯,之所以要清理地方的稅收優惠政策,是為了清除掉地方之間不合理的競爭。中央財政部和國稅總局出臺的‘91號文’也是同樣目的,那就是避免形成政策洼地,打破地域間不平等競爭,營造各地公平競爭的氛圍。”上述負責人明確表示,“未來,各地稅率的統一將是我國稅收政策的一個發展趨勢。深圳叫停合伙制PE稅收優惠政策,非專門針對某個行業,而是按照統一部署在執行工作。”
“事實上,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稅收法定原則之后,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都將統一清理。”深圳地稅局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根據中央財政部和國稅總局聯合發布的‘62號文’,在今年3月底之前,各省市都會對這些稅收優惠政策予以清理規范,深圳不過是早走了一步,其他省市預計在近期也將有跟進。”
不過,這位地稅局相關負責人同時也指出,按照中央財政部和國稅總局的相關政策,如果地方認為某些稅收優惠政策很有必要保留時,可以向中央財政部和國稅總局提出保留優惠的申請。“所以我們并沒有正式發文,而是以溫馨提示的形式出現,措辭上也只是提出要‘暫停稅收優惠政策’。”
據地稅局這位負責人透露,最終對于哪些稅收優惠政策要保留、哪些要清除,目前深圳地稅局、深圳國稅局、深圳財委還在研究。“如果真的對深圳經濟影響很大,我們會向中央財政部和國稅總局提出保留相關優惠政策的申請。”
專家建議
及早做好稅務評估與安排
深圳市地稅局叫停合伙制PE稅收優惠政策,對創投行業的影響到底有多大?是否會帶來創投行業的集體遷址?
普華永道金融服務業務合伙人曹銀華表示,短期來看,取消稅收優惠政策將令深圳合伙制PE整體稅負增加;長遠來看,中央在近期明令稅收法定后,各地的政策洼地將逐步取消,全國各地統一稅率將成必然趨勢。
“在未來全國稅率統一的情況下,各地對創投行業的吸引力將從原來的稅收、財政優惠轉變為政府體制的改革、營商環境的優化、法制水平的提升、創新環境的營造等軟實力和硬實力上,深圳在這些方面依然有明顯的競爭優勢。”曹銀華說。
“多年來,深圳對創投的吸引力不只是在稅收優惠方面,人才、體制、法律的健全、創新的城市基因和完善的市場經濟,才是深圳吸引創投落地的最大優勢。因此,在全國統一稅率的大環境下,深圳創投機構大范圍遷址的可能性非常小。”曹銀華說。
稅收優惠取消后,深圳的創投機構該如何應對短期成本上升的局面?
普華永道稅務合伙人王舜宜建議,首先,如果基金公司或創投機構曾經與地方政府或其他機構簽署過優惠協議,建議就協議中的返還、補貼等內容盡早跟當地政府或稅務機關溝通,了解相關優惠是否已停止或是否有相關法律依據給予繼續,了解對稅務成本的影響;其次,由于每個基金的設立和投資產品都不一樣,可以與稅務專家分析相關稅務影響,并及時與產品的投資人(例如合伙制股權基金企業的自然人LP)就繳稅方式和稅后投資回報等方面做出充分的溝通和調整;此外,建議企業回顧過往的歷史稅務處理,如果出現了以前沒有及時申報納稅或沒有及時代扣代繳個稅的情況,應盡快進行風險評估和梳理。
也有一些稅務專家建議,自然人LP(有限合伙人)可通過轉以公司身份進行投資,從而減輕作為合伙企業合伙人需要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高達35%稅率的個稅負擔。“需要提醒的是,這些安排可能僅是將個人的納稅義務進行遞延,設立和經營公司的成本、以公司身份取得的投資回報以及日后再向個人股東分紅等的稅務處理等仍需要全面考慮。”王舜宜補充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