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給子女投保的商業健康險能否在個稅前扣除
答:《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于適用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產品有關事項的通知》(金規[2023]2號)規定,自2023年8月1日起,適用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商業健康保險的被保險人可以是投保人本人,也可以是其配偶、子女或父母。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保監會關于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39號)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對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單位統一為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應分別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視同個人購買,按上述限額予以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員工給子女投保的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險可以在限額內在計算繳納個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