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殘疾人就業工資加計扣除是否要備案,需要哪些資料
安置殘疾人就業工資加計扣除是否要備案,需要哪些資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第四條規定,企業享受優惠事項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企業應當根據經營情況以及相關稅收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事項規定的條件,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目錄》列示的時間自行計算減免稅額,并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享受稅收優惠。同時,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
附件《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管理目錄(2017年版)》第23項明確主要留存備查資料為:
1.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證明資料;
2.通過非現金方式支付工資薪酬的證明;
3.安置殘疾職工名單及其《殘疾人證》或《殘疾軍人證》;
4.與殘疾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
根據上述規定,安置殘疾人就業享受工資加計扣除優惠不需要備案,但需要留存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附件《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管理目錄(2017年版)》列明的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