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能否免征增值稅?
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能否免征增值稅?是否需要向稅務機關備案?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十八)項規定,納稅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間接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免征增值稅。
1.納稅人提供直接或者間接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收入,以及向國際運輸承運人支付的國際運輸費用,必須通過金融機構進行結算。
2.納稅人為大陸與香港、澳門、臺灣地區之間的貨物運輸提供的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參照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有關規定執行。
3.委托方索取發票的,納稅人應當就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收入向委托方全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優化增值稅優惠政策辦理程序及服務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號)第一條規定,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納稅人)適用增值稅減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按規定填寫申報表相應減免稅欄次即可享受,相關政策規定的證明材料留存備查。
根據上述規定,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不需要向稅務機關備案,相關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