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購已稅酒精生產白酒對外銷售,能否扣除已繳納的消費稅
白酒生產企業外購已稅酒精生產白酒對外銷售,計算繳納消費稅時能否扣除外購酒精已繳納的消費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消費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6號)第三條第(三)項規定,下列應稅消費品可以銷售額扣除外購已稅消費品買價后的余額作為計稅價格計征消費稅:
2. 外購已稅酒和酒精生產的酒(包括以外購已稅白酒加漿降度,用外購已稅的不同品種的白酒勾兌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對外購已稅白酒進行調香、調味以及外購散裝白酒裝瓶出售等等);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酒類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84號)第五條規定,停止執行外購或委托加工已稅酒和酒精生產的酒(包括以外購已稅白酒加漿降度,用外購已稅的不同品種的白酒勾兌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對外購已稅白酒進行調香、調味以及外購散裝白酒裝瓶出售等)外購酒及酒精已納稅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繳稅款準予抵扣政策。2001年5月1日以前購進的已稅酒及酒精,已納消費稅稅款沒有抵扣完的一律停止抵扣。
根據上述規定,白酒生產企業外購已稅酒精生產白酒對外銷售,計算繳納消費稅時不能扣除外購酒精已繳納的消費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