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企業轉讓境內股權給香港公司時,是否需要代繳所得稅
境外企業轉讓持有的境內企業的股權給香港公司時,境內被投資企業是否需要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十三號)第三條第三款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三十七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14號) 第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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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轉讓財產所得,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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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所稱支付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股權轉讓屬于財產轉讓所得,根據上述規定,屬于非居民企業取得了來源于我國境內的所得,扣繳義務人為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因此,境內被投資企業不需要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