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成本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是通過資產處置損益科目核算嗎
企業出售持有的按成本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其收益是通過資產處置損益科目核算嗎?
《關于持有待售準則有關問題的解讀》(會計司)第一條第4項規定,“6115 資產處置損益”科目核算企業出售劃分為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金融工具、長期股權投資和投資性房地產除外)或處置組(子公司和業務除外)時確認的處置利得或損失,以及處置未劃分為持有待售的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生產性生物資產及無形資產而產生的處置利得或損失。本科目按照處置的資產類別或處置組進行明細核算。
《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10》(財政部會計司編寫組)對于投資性房地產處置的規定,采用成本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處置時,應當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業務收入”等科目;按該項投資性房地產的賬面價值,借記“其他業務成本”科目;按其賬面余額,貸記“投資性房地產”科目;按照已計提的折舊貨攤銷,借機“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攤銷)”科目;原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借記“投資性房地產減值準備”科目。
因此,企業出售持有的按成本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其收益是不通過資產處置損益科目核算,應通過“其他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成本”等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