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向公益事業的捐贈能否在個稅稅前扣除
房地產企業統一組織員工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向公益事業的捐贈能否在個稅稅前扣除?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9號)第九條規定,公益性社會組織、國家機關在接受個人捐贈時,應當按照規定開具捐贈票據;個人索取捐贈票據的,應予以開具。
個人發生公益捐贈時不能及時取得捐贈票據的,可以暫時憑公益捐贈銀行支付憑證扣除,并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公益捐贈銀行支付憑證復印件。個人應在捐贈之日起90日內向扣繳義務人補充提供捐贈票據,如果個人未按規定提供捐贈票據的,扣繳義務人應在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
機關、企事業單位統一組織員工開展公益捐贈的,納稅人可以憑匯總開具的捐贈票據和員工明細單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房地產企業統一組織員工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向公益事業的捐贈可憑匯總開具的捐贈票據和員工明細單在個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