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職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的補償金,需要并入綜合所得嗎
公司跟職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職工在辦理個稅匯算時需要并入綜合所得嗎?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定:“五、關于解除勞動關系、提前退休、內部退養的一次性補償收入的政策
(一)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依據上述規定,職工在辦理個稅匯算時該補償金收入不需要并入綜合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