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收不回來的應收賬款的損失,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根據法院判決收不回來的應收賬款的損失,2021年計提壞賬準備,但沒有進行賬務核銷處理,在2021年匯算時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發布的《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企業實際資產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法定資產損失,應當在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資料證明該項資產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所以,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當是在賬務核銷處理的年度的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