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是否包含利息收入
高新技術企業要求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總收入是否包含利息收入?
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195號)附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規定:
總收入是指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
收入總額與不征稅收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稱《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稱《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一)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財產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綜上規定,高新技術企業要求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總收入包含利息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