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租賃同時配備操作人員按照建筑服務納稅,如何繳納印花稅
機械租賃的同時配備操作人員,增值稅上按照建筑服務納稅,該如何繳納印花稅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第三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說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財產租賃合同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
機械租賃的同時配備操作人員按照“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只是在稅目上按照“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這個業務本身的實質屬于動產租賃業務,而不是建筑服務,不用考慮出租方是否有建筑業資質,合同無需去建筑行業主管部門備案,出租方也不一定要有建筑工程承包經營范圍。因此應按照“財產租賃合同”繳納印花稅,不能按 “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繳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