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業提供建筑服務,扣除的質保金是否繳納增值稅
施工企業提供建筑服務,建設方從工程款扣除的質保金,施工企業是否繳納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第四條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被工程發包方從應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質押金、保證金,未開具發票的,以納稅人實際收到質押金、保證金的當天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根據上述規定,建設方從工程款扣除質保金時,施工企業開具發票的,需要繳納增值稅;沒有開具的,不需要繳納增值稅,待施工企業實際收到建設方退回保證金時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