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去年計提的工資在今年匯算清繳后發放的,如何稅前扣除
【問題】
企業2021年計提的工資在2022年匯算清繳后發放的, 是采取專項申報追溯到2021年稅前扣除,還是在2022年工資發放年度稅前扣除?
【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四條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2021年計提的工資在2022年匯算清繳前發放,可以在2021年度扣除;在2022年匯算清繳后發放,應在實際支付年度即2022年度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