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不退還押金做為違約金,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問題】
我公司支付的押金因租期未到不租賃了,出租方不退還押金做為違約金,這部分違約金是否可以依據出租合同和對方開具的收據,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答案】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三十七條規定, 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但不包括以下項目:
(一)代為收取并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以委托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九條規定,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綜上規定可知,出租方不退還押金做為的違約金,屬于價外費用,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應依據發票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