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營改增前外購的不動產,購買時支付的契稅是否可以扣除
【問題】
一般納稅人出售營改增前外購的不動產,選擇簡易計稅差額納稅時,購買時支付的契稅是否可以扣除?
【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第八條 納稅人按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的,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
(一)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
(二)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
(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nbsp; 另外,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轉讓不動產繳納增值稅差額扣除有關問題的公告》“一、納稅人轉讓不動產,按照有關規定差額繳納增值稅的,如因丟失等原因無法提供取得不動產時的發票,可向稅務機關提供其他能證明契稅計稅金額的完稅憑證等資料,進行差額扣除。
二、納稅人以契稅計稅金額進行差額扣除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
(一)2016年4月30日及以前繳納契稅的
增值稅應納稅額=[全部交易價格(含增值稅)-契稅計稅金額(含營業稅)]÷(1+5%)×5%
?。ǘ?016年5月1日及以后繳納契稅的
增值稅應納稅額=[全部交易價格(含增值稅)÷(1+5%)-契稅計稅金額(不含增值稅)]×5%”
所以扣除金額為購買價款或契稅計稅金額,不包括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