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的會所用于辦公,土增稅清算時如何處理
【問題】
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的會所用于辦公,把產權證辦到自己企業名下,不再對外銷售,土地增值稅清算時這部分房產應如何處理?
【答案】
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規定: “三、非直接銷售和自用房地產的收入確定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的部分房地產轉為企業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業用途時,如果產權未發生轉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稅,在稅款清算時不列收入,不扣除相應的成本和費用。”
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的房產轉到企業名下自用時,土地增值稅清算不列收入,也不扣除相應的成本和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