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報殘疾人保障金時,在職職工該如何認定
【問題】
在申報殘疾人保障金時,在職職工該如何認定?
【答案】
參考《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稅[2015]72號)規定,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季節性用工應當折算為年平均用工人數。以勞務派遣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在職職工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為:上年用人單位實際月份在職職工人數總和除以實際月份數。
參考財政部2019年98號規定,如果用人單位依法以勞務派遣方式接受殘疾人在本單位就業的,由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協商一致后,將殘疾人數計入其中一方的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和在職職工人數,不得重復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