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自合同開始日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房產余值如何確定
【問題】
承租人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開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那么房產余值如何確定?
【答案】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規定,融資租賃的房產,由承租人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開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合同未約定開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簽訂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
依據《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房產余值,是指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后的余值。
關于房產原值如何確定的問題,2008年12月28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明確規定,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對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定核算并記載的,應按規定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
可見,融資租賃房產稅計稅依據以會計規定為準。那么需要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財會〔2018〕35號)確認承租方的“使用權資產”入賬價值,以此作為計證房產稅的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