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聘用的退休人員,發放的工資是否作為交社保的依據
【問題】
公司聘用的退休人員,發放的工資是否作為交社保的依據?
【答案】
《關于規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規定:參保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可以為職工工資總額,也可以為本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工資總額基數之和,但在全省區市范圍內應統一為一種核定辦法。
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黑龍江省稅務局關于用人單位聘用退休人員和已經由原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兼職人員的勞務報酬不計入用人單位繳費基數的通告》(2019年第2號)規定:
自2019年3月份(費款屬期)起,用人單位聘用的退休人員和已經由原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兼職人員的勞務報酬(包括工資薪金等各類勞動報酬)不計入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