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期前轉讓國債,尚未兌付的國債利息收入如何確定免稅金額
【問題】
國債利息收入為免企業所得稅,企業到期前轉讓國債其持有期間尚未兌付的國債利息收入如何確定免稅金額?
【答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國債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36號)的規定:企業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具體按以下規定執行:
1、企業從發行者直接投資購買的國債持有至到期,其從發行者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全額免征企業所得稅。
2、企業到期前轉讓國債、或者從非發行者投資購買的國債,其按以下公式計算的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企業到期前轉讓國債、或者從非發行者投資購買的國債,其持有期間尚未兌付的國債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計算確定:
國債利息收入=國債金額×(適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數
上述公式中的“國債金額”,按國債發行面值或發行價格確定;“適用年利率”按國債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確定;如企業不同時間多次購買同一品種國債的,“持有天數”可按平均持有天數計算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