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允價值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可否計提折舊稅前扣除
【問題】
我們以公允價值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在所得稅匯算的時候,稅務上是否可以按計算的折舊金額在所得稅前扣除?
【答案】
貴司屬于江西省的財稅會員,因此可以參考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八條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企業依據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并實際在財務會計處理上已確認的支出,凡沒有超過《企業所得稅法》和有關稅收法規規定的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的,可按企業實際會計處理確認的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以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在會計上不計提折舊,不屬于“實際在財務會計處理上已確認的支出”,因此,不得計提折舊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