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招標費可以計入合同取得成本嗎
【問題】
合同招標費可以計入合同取得成本嗎?
【答案】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17年修訂)》(財會〔2017〕22號)第二十八條規定,企業為取得合同發生的增量成本預期能夠收回的,應當作為合同取得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但是,該資產攤銷期限不超過一年的,可以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增量成本,是指企業不取得合同就不會發生的成本(如銷售 傭金等)。
《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應用指南(2018)規定, “合同取得成本”科目核算企業取得合同發生的、預計能夠收回的增量成本。
合同招標費是企業無論是否中標簽訂合同都會發生的費用,不是簽訂合同發生的增量成本,根據上述規定,合同招標費不可以計入合同取得成本,應計入當期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