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是內蒙古的一家養殖企業,是否繳納水資源稅
【問題】
我們是內蒙古的一家養殖企業,是否繳納水資源稅?
【答案】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內政發[2017]157號)第十五條規定,取用水類型分為直接取用地表水、直接取用地下水、特殊形式直接取用水和城鎮公共供水。
直接取用地表水和直接取用地下水,分為農牧業生產、供農村牧區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特種行業和其他行業取用水;特殊形式直接取用水分為水力發電取用水、火力發電貫流式冷卻取用水、疏干排水和地源熱泵;城鎮公共供水按用水戶類型分為居民、特種行業和其他行業。
本條第二款所稱農牧業生產取用水,是指種植業、畜牧業、水產養殖業、林業等取用水(企事業單位經營性種植、養殖等取用水除外)。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內蒙古自治區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有關內容的通知》(內政字[2019]90號)第一條規定,將《辦法》第十五條第三款“本條第二款所稱農牧業生產取用水,是指種植業、畜牧業、水產養殖業、林業等取用水(企事業單位經營性種植、養殖等取用水除外)”修改為“本條第二款所稱農牧業生產取用水,是指種植業、畜牧業、水產養殖業、林業等取用水”。
第二條規定,企事業單位經營性種植、養殖等在規定限額內的農牧業生產取用水(含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免征水資源稅。
上述限額按照《內蒙古自治區水利廳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生產取用水限額標準及水量核定辦法(試行)〉的通知》(內水資[2018]143號)規定執行。
根據上述規定,內蒙古的養殖企業在規定限額內的農牧業生產取用水(含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免征水資源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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