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吸收合并后,對合并后的注冊資本有什么規定嗎
【問題】
辦理吸收合并后,對合并后的注冊資本有什么規定嗎?
【答案】
依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記支持企業兼并重組的意見》(工商企字[2011]226號)的規定:“支持公司自主約定注冊資本數額。因合并而存續或者新設的公司,其注冊資本、實收資本數額由合并協議約定,但不得高于合并前各公司的注冊資本之和、實收資本之和。合并各方之間存在投資關系的,計算合并前各公司的注冊資本之和、實收資本之和時,應當扣除投資所對應的注冊資本、實收資本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