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滯納金可以稅前扣除嗎
【問題】
企業未按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企業繳納的滯納金可以稅前扣除嗎?
【答案】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稅〔2015〕72號)第二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保障金的,由財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綜上規定可知,僅稅收滯納金不能稅前扣除,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滯納金不屬于稅收滯納金,是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因此,企業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滯納金可以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