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的補償能否免個稅
【問題】
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的補償能否免個稅?
【答案】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由于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交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的內容,是建立在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基礎上的,也就是說,只有符合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解除勞動關系情形的,才可以適用本通過規定執行。因此,勞動合同到期后,不再續簽所發放的補償金不屬于財稅〔2018〕164號文件規定的解除合同的一次性補償金我,應在發放當月合并工資薪金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