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支付的補償金能否免個稅
【問題】
員工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支付的補償金能否免個稅?
【答案】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后不再續簽,由此給予員工的經濟補償金,由于雙方的勞務合同關系已經終結,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金不符合上述文件精神,因此,實際上不應界定為補償金,對這部分收入按照規定應該征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