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開企業一次購地、分次開發,如何計算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
【問題】
房地產開發企業一次購地、分次開發,在計算繳納增值稅時如何計算當期允許扣除分攤的土地價款?
【答案】
可參考湖北稅務的相關規定—《湖北省營改增問題集》:
29.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一次購地、分期開發的,其支付的土地價款如何分攤?”
房地產企業一次性購地,分次開發,可供銷售建筑面積無法一次全部確定的,按以下順序計算當期允許扣除分攤的土地價款:
(1)首先,計算出已開發項目所對應的土地出讓金和拆遷補償款,已開發項目所對應的土地出讓金和拆遷補償款=(土地出讓金+拆遷補償款)×(已開發項目占地面積÷開發用地總面積);
(2)然后,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
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已開發項目所對應的土地出讓金和拆遷補償款×(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建筑面積÷房地產項目可供銷售建筑面積),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建筑面積,是指當期進行納稅申報的增值稅銷售額對應的建筑面積。房地產項目可供銷售建筑面積,是指房地產項目可以出售的總建筑面積,不包括銷售房地產項目時未單獨作價結算的配套公共設施的建筑面積;
(3)按上述公式計算出的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要按項目進行清算,且其總額不得超過支付的土地出讓金和拆遷補償款總額;
(4)從政府部門取得的土地出讓金和拆遷補償款的返還,可不從支付的土地價款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