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前甘肅采暖費免征增值稅
日前國家稅務局的通知,將對“三北地區”(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山東、河南、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的供熱企業,在2006年至2008年供暖期期間,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包括供熱企業直接向居民個人收取的和由單位代居民個人繳納的采暖收入,將繼續免征增值稅。
據悉,享受免征增值稅的采暖收入必須與其他應稅收入分別核算,否則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政策。其中熱力產品生產企業應根據熱力產品經營企業向居民收取采暖收入的比例確定其免稅收入,甘肅省將按照62%的核定比例執行。對向居民供熱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費的供熱企業,其為居民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也將繼續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這些供熱企業包括專業供熱企業、兼營供熱企業、單位自供熱及為小區居民供熱的物業公司等,但不包括從事熱力生產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熱的企業。另外,對既向居民供熱,又向非居民供熱的企業,可按向居民供熱收取的收入占其總供熱收入的比例劃分征免稅界限;對于兼營供熱的企業,可按向居民供熱收取的收入占其生產經營總收入的比例劃分征免稅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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