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通知單和收到紅字發票不在同一月,何時做進項稅額轉出
【問題】
我公司10月份給銷售方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11月份收到銷售方11月份開具的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我公司是10月份做進項稅額轉出還是11月份做進項稅額轉出?
【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八條規定,購買方必須暫依《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未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可列入當期進項稅額,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后,與留存的《通知單》一并作為記賬憑證。
依據上述規定,您公司應在10月份做進項稅額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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