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商企業以自己的車抵債,計提的折舊可否計入費用稅前扣除
【問題】
供應商企業以自己的車抵債,銷售方取得抵債的汽車依據什么資料可以計提折舊計入費用稅前扣除?
【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九條規定,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供應商企業一方面以自己的車抵債,一方面是視同銷售將車輛銷售給銷售方,銷售方取得抵債的車,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根據上述規定,銷售方應取得供應商開具抵債車輛的增值稅發票,作為銷售方稅前扣除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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