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給香港股東分配2008年前利潤,免征所得稅嗎
【問題】
外商投資企業在2019年給香港企業股東分配2008年以前累計未分配的利潤,香港企業股東是否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
【答案】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四條規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以后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免征企業所得稅。
依據上述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在2019年給香港企業股東分配2008年以前累計未分配的利潤,香港企業股東免征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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