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費用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進項稅額,是加計抵減的計提基數嗎
【問題】
我們公司是旅游公司,旅游服務適用差額納稅政策,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取得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進項稅額,是否可以作為加計抵減的計提基數?
【答案】
財稅[2016]36號附件2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試點納稅人按照上述規定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價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有效憑證。納稅人取得的上述憑證屬于增值稅扣稅憑證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兩個文件分別規定: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因此,您說的情況,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取得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進項稅額,不可以作為加計抵減的計提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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