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員工購買的工裝,取得增值稅專票其進項是否可以抵扣
【問題】
企業為員工購買的上班著裝的工裝而取得增值稅專票其進項是否可以抵扣?
【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二條規定,企業根據其工作性質和特點,由企業統一制作并要求員工工作時統一著裝所發生的工作服飾費用,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可以作為企業合理的支出給予稅前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為員工購買的上班著裝的工裝發生的費用,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而非福利費支出,因此,不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和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不得抵扣的情況,企業為員工購買的上班著裝的工裝而取得增值稅專票其進項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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