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開具的購房發票丟失,必須登報聲明作廢嗎
【問題】
房地產企業于2019年7月31日給買房的個人開具的購房發票給丟失了,必須登報聲明作廢嗎?
【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以及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8號)附件1:取消的稅務證明事項目錄
(共計25項)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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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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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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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后的辦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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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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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丟失登報作廢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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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應當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向稅務機關提供刊登遺失聲明的報刊版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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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提交。取消登報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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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8號文件于2019年7月24日公布,該文件規定,取消25項稅務證明事項(附件1)。其中,12項(附件1所列第1-12項)自本決定公布之日起停止執行。
“發票丟失登報作廢聲明”取消登報要求,屬于附件1中取消25項稅務證明事項所列的第1項,因此該規定于2019年7月24日停止執行。您企業應當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即可,不再向稅務機關提交刊登遺失聲明的報刊版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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