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季度沒有業務,三季度銷售額超過30萬是否免征增值稅
【問題】
如果一季度和二季度沒有業務發生,三季度銷售額未超過90萬,是否免征增值稅?
【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一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
根據上述規定,按季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免稅標準是按季度為期間進行計算,不是四個季度累計銷售金額,因此,三季度銷售額超過30萬元則不能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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