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區里財政的獎勵款,可否開具發票
【問題】
區里財政要給我公司一筆獎勵款,要求我們開具發票,是否可以開?
【答案】
《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二條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區里財政給予的獎勵款不屬于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行為,因此不能開具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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